院发〔2016185

关于印发《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皖西学院

2016年12月14

  

  

  

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皖西学院在编在岗和聘任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程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教学事故暂定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类型及等级

第四条 课程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2次以上;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无正当理由,使用特殊要求教室,未提前熟悉设备操作,致使上课延误20分钟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

3、课堂教学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教学的:(1)个别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原理存在错误;(2)计算或推导存在错误。

4、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使教学中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违反实习、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6、无正当理由,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

7、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8、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教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课1课时以上;擅自停课或减少1课时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未经同意,私自请他人代课的。

3、擅自变更或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超过1/3以上的。

4、违反实习、实践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影响。

5、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材、教辅用书和其它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影响正常教学。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

9、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3、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

2、考试试题命题不严密,影响学生答题。

3、未按时评定并提交学生成绩。

4、试卷判分、统计、汇总错误,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的,每门课程改动份数5%以上,10%以下。

5、无正当理由监考教师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或未经所在学院(部)批准擅自请他人代为监考。

6、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考核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命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3、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考任务;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旷主考或监考一次;无正当理由监考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

4、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5、学生考试违规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

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未准确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失。

7、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8、试卷判分、统计、汇总错误,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的,每门课程改动份数10%以上,20%以下。

9、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考核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试受到严重影响。

4、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试卷判分、统计、汇总错误,成绩提交后,需要更改的,每门课程改动份数20%以上。

7、程度相当的其它课程考核事故。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20分钟以内。

2、擅自更改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3、未及时更新选课系统中的课表信息,影响教学秩序。

4、未及时订购、分发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管理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管理人员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20分钟以上。

2、未能按时将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到相关教师、学生,造成上课、考试延误20分钟以上。

3、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考试延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4、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

5、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6、未按规定对试卷进行审核,致使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因试卷漏印、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未按规定,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造成学籍认定错误。

8、教学档案管理混乱、缺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9、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管理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能按时将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到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影响严重。

2、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材料。

3、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4、后勤保障部门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较大范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5、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管理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调查核实。教务处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和教学任务派出单位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对事故等级进行初步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应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将《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接到相关材料经初步审核后,对构成Ⅰ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对构成Ⅱ级教学事故的,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研究决定;对构成Ⅲ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并做出决定。

属于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教学事故的申诉与确认。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如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教务处在接到书面申诉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逾期未申诉或申请复议理由不充分的,视同接受认定结果,学校即下达相关处理文件。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各单位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学校教学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四章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构成教学事故的,视教学事故的具体情况及事故责任人的认识态度,分别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人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在学校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Ⅱ级教学事故的,在学校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个人发生Ⅲ级教学事故的,在学院(部)范围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在一学期内,直接责任人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直接责任人发生2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2次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五)事故责任人因教学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财产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一个单位1年内发生1次以上Ⅰ级教学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1学年内发生5次以上其它教学事故者(Ⅱ级及以下教学事故),给予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且该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凡当年因Ⅲ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其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等不再受相关处理;但教学质量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凡当年因Ⅰ级、Ⅱ级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其年度考核、教学质量考核、职称评聘等均按省教育厅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Ⅲ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存入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决定存入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人事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关于教学事故类型和等级规定中所列举的数字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皖西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即行废止,凡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