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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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艺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保障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皖西学院章程》和《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设立艺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院学术分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教学改革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和博士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青年教师,或女教师。原则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7-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成立后,原则上应聘请1名(或1名以上)校外行业企业高级职称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年龄小于57周岁);

(四)在岗教师(或学科归属相关二级教学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或博士学位人员。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建议候选人由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任人提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出正式候选人,由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主任工作。人选由主任委员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办法产生。程序如下:

(一)根据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院学术委员名额;

(二)院长可提名学院领导和学科归属学院的“双肩挑”人员为学院学术委员候选人。教研室、实验室等基层学术单位按照条件民主选举推荐学院学术委员候选人。经院学术委员会筹建工作领导组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有效候选人名单;

(三)召开选举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

(四)院长从当选委员中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

(五)上述人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公布;

(六)院长聘任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分委员免除后,按照学科专业和委员会结构构成进行相应递补,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因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十二条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就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中长期建设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改革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及其建设方案;

(四)审议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职称评审推荐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与修订,并指导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审议学院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教学计划方案、招生考试标准与方法;

(七)审议学院重大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安排及其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八)推荐各类学校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项;

(九)审议学院人才引进计划、评定拟引进人才或团队的学术水平;

(十)审定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科研平台等院设学术机构的设立与调整;

(十一)审核学院设立的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和学术奖项;

(十二)审定学院推荐的专业负责人、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十三)审核学院学术人员年度教学科研成果考核及聘期考核;

(十四)负责学院学术道德与学风维护工作,受理学院师生学术纠纷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院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院学术委员会兼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负责学院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兼具学院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职责;

(十六)承担校学术委员会交办和学院院长委托审议的替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除特殊情况外,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确需表决决定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1/2以上委员同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都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结论经会议召集人审核、确认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各专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所作出的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备案;对有关事项提出的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为学院研究决策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艺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艺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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