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会议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艺术学院党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确保议事决策规范化民主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转发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以及《中共皖西学院委员会会议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学院党委会。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落实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建设重要决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分析本单位党的建设状况,针对党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下级党组织设置方案、党务工作重要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四)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等提出建议。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再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并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校党委审批、备案。 (五)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先由学院党组织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讨论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 (八)研究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及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学院党务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学院党委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指定,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二)学院党组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 (四)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学院党委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组织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得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决议落实 第十四条学院党组织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记录各位委员的意见及态度。会后,一般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一般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群众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凡属应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本级党组织或学校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参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会议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艺术学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艺术学院党委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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