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根据《皖西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党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在学院全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政领导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
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
第六条 会议根据议题和工作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相互沟通,确定会议时间和议题。书记或院长一方因故不能出席时原则上不得召开(第九条提及的需要回避的情形除外)。如遇特殊情况,书记、院长沟通后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召开。因分歧过大,三次及以上都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交由学校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的,再由分管领导根据学校党政分工情况报请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七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和处级组织员。根据会议内容,可以召开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书记和院长沟通后,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在应当参加会议的成员都能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特殊情况下,参加会议的成员在不少于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亦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告知会议主持人或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回避制度,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奖惩等相关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材料准备、记录、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材料等会务工作,由学院行政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并于次年的2月或3月底前,集中交由校档案馆登记、保存。
第三章 议题确定和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学院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并分别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加强沟通,除临时召集外,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学院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变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都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其他重要事项要在会上进行通报或通气。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和通报范围及决定方式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部署及学校重要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学院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再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并依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报校党委审批、备案;
(四)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先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先由学院党委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六)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培养、教职工考核与职称评聘、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学生学风建设与管理服务、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及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与执行、大额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意向、实验室建设与较大项目维修、绩效工资核算、各项福利津贴、上年度公务接待情况、学院内开发创收提成及分配和奖(酬)金的分配办法等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有关重要问题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通报、通气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按照所列议题顺序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讨论研究后再做决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参加会议成员意见作出决定,作出决定时必须履行表决程序,须经超过参加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的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采用口头表态、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经充分协商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再作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但又必须立即作出紧急处理的事项,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但事后应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并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主持人应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将决定的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按规定需要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的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监督保证
第二十条 对于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建议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复议。在联席会议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原决定。联席会议一旦作出决议、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擅自拖延、变更,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内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进行自查和监督;学校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加强组织监督。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艺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